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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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2880号
原告:***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起步镇沈厝村20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霆豪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霆豪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霆豪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限内、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114元,由原告***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文韬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