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1758号之一
原告: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小金***工业园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任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A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贾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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