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云南省易门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玉溪市易门县六街镇汉云屯村,身份证号码:53242619620503131X。
委托代理人周有学,系安宁市草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357430-0
住所地:武汉青山区武钢厂前附七号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河南省扶沟县人,身份证号码:420107196308022931。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0888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将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款项1391369.00元依法进行了扣划。随后,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3)安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2014)**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执字第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洪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