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49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前附七号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二期北区2栋2层商业用房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