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49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前附七号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二期北区2栋2层商业用房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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