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136号
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7643.4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927643.47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7643.4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