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31号
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学,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7643.4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7643.47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