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晋05**执保225号
申请人***枫传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枫传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59165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5月22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1650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保全标的591650元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民初115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