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2801民初3411号
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舞阳大街225号(晨曦大厦)1幢0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90829321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厂前附七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33574300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自林,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自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施工合同工程余款746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以未付工程欠款7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每延迟一日按未能按期支付金额的1%为标准所计算的违约金;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消防施工合同外防火门采购、安装费用989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将其承建的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安装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由双方于2021年5月8日签署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包工程范围、承包价款(180万元包干价)、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又将消防施工合同外的防火门采购、安装交由原告完成。案涉消防工程经原告施工,并于2022年6月9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原告,目前已经由业主单位接受并投入使用中。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0.00元,仍下欠工程款800000.00元(其中包含应付款项746000元及质保金54000元)。另外,应被告要求增加的防火门采购、安装施工,原告防火门施工面积为197.8㎡,单价:500.00元/㎡,合计金额98900.00元。现原告因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支付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未成就。1、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15.2条约定: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原告)应将决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查,甲方收到乙方决算报告3天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甲方按工程总价款的97%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办理完工程尾款结算手续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余款3%作为保质金,直到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原告至今没将决算报告提交被告方审查,故双方并未办理工程结算,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并没有成就。3、第15.3条约定:本工程承包方式为约定总价包完工包验收的工程。即只有在原告全部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全部义务之后,才能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二、原告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施工的内容与设计图纸不符。1、第1.5条约定:承包工程范围本工程消防审核合格后的图纸所涵盖的内容: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2室内外消火栓系统,5.3室内喷淋系统,5.4、强排烟系统(包含档烟垂壁),5.5、智能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包含强电线路顶埋)、5.6、气体灭火系统2、第2.1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合同承包方式3、第3.5条:被告如变更设计、材料和配套设备需书面通知乙方(原告)。否则,原告应按图纸施工。4、第4.1条:乙方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按施工图纸、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通用的施工及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即原告必须按图施工。5、第4.10条:竣工验收后乙方负责整理全套资料送交甲方。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做好竣工文件及附件收集整理工作。但至今,原告未按要求向被告移交约定的全套施工资料,被告被迫自行整理。6、第8条:乙方(原告)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7、《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项目消防工程审核增减明细表》证实原告施工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设备: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线缆:型号与设计不符,重新组价;工程量减少。消防水管:油漆层数与设计不符,重新组价;工程量减少。阀门附件等: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工程量减少。消火栓箱及稳压设备: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因原告的施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扣减相应款项。8、《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工程会见楼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图》证实:UPS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电器火灾监控器,至少有三台设备,原告并没有安装,故原告施工内容不符合约定,应扣减相应的款项。9、《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工程车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详细载明了本系统采用的线路型号,但原告实际施工采用的线缆与设计的要求相差很远。三、鉴于原告的施工内容与合同的约定相差极大,申请人民法院对案涉项目的消防施工内容进行现场勘验,以查明案件事实。四、原告对已完成的施工内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五、由于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六、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签证,也没有补充协议证明,无事实依据。七、被告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国有企业,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1年5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承建的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工程的消防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范围为本工程消防审核合格后的图纸所涵盖的内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系统、室内喷淋系统、强排烟系统(包含档烟垂壁)、智能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包含强电线路预埋)、气体灭火系统;合同含税包干价为180万元;乙方按施工图纸、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通用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后乙方负责整理全套资料送交甲方,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乙方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免费保修,在质保期内,甲方在进行二次消防整改时,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价款的3%留作保修金;乙方所有进场主要原材料在进场第一时间电话或者微信等通讯方式,通知甲方及监理方现场进行验收签字确认,如果超过通知时间24小时甲方及监理方未到现场验收,甲方应该视为乙方所采购的原材料为合格产品;本合同结算依据2018【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执行,本合同价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主体完工,乙方完成消防线路及消防管网系统后,甲方在一周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00万元,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决算报告提交甲方复查,甲方收到乙方决算报告3天后,应提出审查意见,办理工程决算手续,甲方按工程总价款的97%支付给乙方,乙方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甲方,余款3%到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本工程承包方式为约定总价包完工包验收的工程,双方无需另行结算,付款总价为:合同内的价款加、减变更工程项目价款,其中变更工程价款按工程施工联系函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完毕乙方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支付每天按未付工程款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施工图纸,原告对案涉工程组织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022年6月13日,恩施自治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给湖北省恩施监狱作出恩州住建消验字〔2022〕第008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你单位申请的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项目消防验收,本次验收范围为土建工程,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为合格,提出以下要求:一、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二、如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三、该建设工程内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审理中,被告认可案涉消防工程已通过验收,验收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后,且已将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工程交付给业主湖北省恩施监狱使用,被告承诺庭后补交验收报告及其与湖北省恩施监狱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未提供,以原告提交的“恩施自治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给湖北省恩施监狱作出恩州住建消验字〔2022〕第008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被告提交了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恩施监狱项目部作出的《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项目消防工程审核增减明细表》打印件一份,称该表系湖北省恩施监狱委托湖北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的审计。被告称因原告有三台机器未安装致湖北省恩施监狱扣减了相应款项,故要求对原告扣减相应款项,被告承诺庭后一周内提供湖北省恩施监狱扣减其款项的依据及审计报告。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资料。原告未就防火门的采购、安装系增加工程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案涉工程的图纸无异议,该图纸载明有“常开防火门”的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每日按1%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明显过高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验收,且已由被告交付给湖北省恩施监狱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工程总价款的97%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被告约定对案涉工程以固定价180万元进行结算,双方无需再行办理工程决算手续,故被告以原告没有向其提交决算报告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交的《湖北省恩施监狱改扩建项目消防工程审核增减明细表》是湖北省恩施监狱对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的审计,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宜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即使原告存在未按照图纸设计进行施工,被告应该在工程验收前要求原告进行整改,原告完成的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应视为被告认可原告完成了案涉工程,故被告主张扣减原告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价款的97%,已支付100万元,还应支付746000元,自验收之日起给予被告一周的准备期,故被告应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被告迟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违约,原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承担违约金的标准应以原告所受损失为基础,原告所受损失应认定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准即LPR的四倍为限计算,故对原告违约金的主张认定为以7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就防火门的采购、安装工程系增加工程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消防施工合同外防火门采购、安装费989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6000元及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违约金。
2、驳回原告湖北新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恩施市人民法院,账号:62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市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0元,由被告***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