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财保35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17日分别作出(2023)陕0103财保136号民事裁定、(2023)陕0103执保43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7,643.47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过程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的纷争已和解,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7,643.4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信矿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