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巴法执字第7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工程公司,地址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局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2014)巴民一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只有待开发建设的土地可供执行,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该土地尚欠土地出让金未交足而发生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巴法执字第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