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171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越智强,男,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越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69000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贺小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