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17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明伟灯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账号:7503XXX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账户(账号:7503XXX33)内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