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91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关于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0)苏1291民初963号、964、965、967、9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剑峰
审判员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钱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