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91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关于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963号、964、965、967、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536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