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242421,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