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91民初1635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242421,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