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

江苏以马内利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407号
原告:江苏以马内利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81511661N,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朱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楼408室(E)。
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元柏,盐城市亭湖区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234030L,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77号金牛大厦南楼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巍。
被告: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242421,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江苏以马内利爱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马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高雅公司)、华润置地(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
以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优高雅公司立即给付维修劳务费用2066732.8元;2、被告华润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9日,原告与优高雅公司签订《泰州市华润国际社区项目精装修指定分包项目劳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华润公司发包给优高雅公司维修的泰州市华润国际社区位于凤凰街道工业园区88号的房屋后期维修工程转包给原告。协议还约定了单价及结算方式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维修,截止2018年3月原告累计完成工作量价值2466732.8元,原告仅从优高雅公司处付款400000元,余款两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能给付,形成纠纷。综上,原告与优高雅公司签订的工程维修劳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在原告施工结束后及时付清账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案涉工程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和指定全市法院涉大健康产业案件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试行)》规定,因本案不涉及大健康产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