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玉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满洲里玉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03民初8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告:满洲里玉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第七中学东50米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策,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满洲里玉龙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郑 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冰雁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