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381民催3号
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立丰(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主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代为办理退费等事宜。
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于2017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己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里坪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4994930号、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十堰誉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收款人:襄阳永利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9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占展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