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露笑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宏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7752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露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展诚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鲁小均。
被告:葫芦岛市宏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涂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俞杰。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露笑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宏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