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天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1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天翼电气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天鹰科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咸嘉湖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天翼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天翼电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474,240.5元,实际控制0元。于2019年5月7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6月1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5月7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19年7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天鹰天翼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7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1,254元(包含执行费7,013.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81,25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尧航
审判员姚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