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3979号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4元,减半收取2,737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