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催23号
申请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2号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金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嘉琳,女,该公司审计员。
申请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票面号码为3080004392076688、票面金额为18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游晓飞
审 判 员 王克鸽
审 判 员 冯京晶
二〇一九年 九 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