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3974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琳,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映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斯杰
书记员李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