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4808号
原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超,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8元,减半收取5014元,由原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婉婉
打印:吴承洲校对:吴承洲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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