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17612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3B01自编**。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iv>
法定代表人: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珺怡
赵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