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39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6736751Q。
法定代表人: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金和鑫果网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二街**德安居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89568746J。
法定代表人:许远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金和鑫果网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0300.50元(其中本金29951.50元,执行费349.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金和鑫果网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金和鑫果网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杜 凌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