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779号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山县丹河东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0975M。
法定代表人:蒋志龙。
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7072B。
法定代表人:饶四蝉。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熊淑艳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779号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象山县丹河东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0975M。
法定代表人:蒋志龙。
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7072B。
法定代表人:饶四蝉。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熊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