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699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0975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2021年2月22日,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殷程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