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779号之一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河东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0975M。
法定代表人:蒋志龙,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7072B。
法定代表人:饶四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赣0981民初779号民事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调解,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熊淑艳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779号之一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河东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0975M。
法定代表人:蒋志龙,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7072B。
法定代表人:饶四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赣0981民初779号民事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调解,且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90965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春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熊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