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5民初8719号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尚格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丰西村**创业园,***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理人:钱维英。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尚格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2020年12月17日,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奚娜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