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149号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吾纲,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陆豪,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及地下室1512-1513。
法定代表人:曹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铁刚,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华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191元,由原告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罗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