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执5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097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星河**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782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安智能电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2019)镇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93998.33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2019)镇裁字第122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审判长)***
执行员(审判员)***
执行员丘碧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