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白石洼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329民初6919号
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育新街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民,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
负责人:***。
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水利公司)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源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源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82385.91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村民小组将葡萄园扬水站维修工程发包给宏源水利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67802.24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2019年4月19日经青云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小组、宏源水利公司等八个单位验收,根据工程量应付工程款为82385.91元。后经催要,***村民小组未给付。
***村民小组书面答辩称,情况属实,宏源水利公司实际完成工程并验收通过,应付工程款82385.91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宏源水利公司与***村民小组签订合同,约定由宏源水利公司承建***村民小组葡萄园扬水站维修工程。工程完工并经验收通过后,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结算,***村民小组应支付宏源水利公司工程款82385.91元。后经催要,***村民小组未给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村民小组欠宏源水利公司工程款82385.9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并应自结算之日即2019年4月25日起支付利息。
综上,宏源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385.91元及利息(以82385.9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9.65元减半收取929.83元,由被告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段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