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前庄乾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9民初1305号
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东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前庄乾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石门镇前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门秀林。
原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前庄乾门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琴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