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235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育新街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4899730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学诉被告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到本院指定银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履行交费义务,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