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292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传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白石洼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秀国。
本院在执行临沭县宏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白石洼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4日向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白石洼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82385.91元。但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白石洼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黄河村村民委员会白石洼村民小组存款9003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