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学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青岛学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5民初221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王某,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女,201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母亲),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青岛学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孙家疃村3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好,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青岛学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原告,故应当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