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50365号
原告:深圳三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运软件小镇22栋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7865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协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126栋厂房3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MJL196549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三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协会(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协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校外托管协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支付原告合同押金人民币20万元;二、判令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回合同押金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9月14日为50元);三、判令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四、判令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700元;五、判令被告***对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应支付给原告的上述所有款项总额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校外托管协会于2019年9月1日签订名为《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协会安防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书》并生效,根据合同要求,原告为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提供优惠价格安防工程及产品,同时被告校外托管协会为原告介绍其协会名下的校外托管机构客户资源,合作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且原告需交纳押金20万元至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处,合同期满由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无条件退还给原告。原告在合同签署后的规定时间内,于2019年9月3日将押金20万元银行转账至被告账户中,双方合作开始。但在双方两年的合作期间,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既未向原告采购任何产品,也未向原告介绍任何客户,双方之间并无任何合作以及业务上的往来。期间原告多次对被告校外托管协会表达不满,并要求退回押金,被告校外托管协会也同意尽快退回,但同时又总以“财务紧张”“稍缓一缓”等各种理由搪塞。后在原告多次请求之下,被告校外托管协会负责人即被告***于2021年7月29日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保证“合同押金”于2021年9月1日前还给原告,如未做到,其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实际是被告***对当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未能按时退回“合同押金”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对原告的书面承诺,故原告同时请求被告***对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在客观上未履行退回合同押金的行为,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任。
两被告未答辩和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校外托管协会签订《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协会安防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开展合作,确定原告为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范围内校外托管机构安防工程的唯一合作伙伴,为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提供安防工程及安防产品,被告校外托管协会为原告安防工程建设和安防产品等方面提供校外托管机构客户资源支持;合作期限为两年,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押金20万元在协议签署后三天内支付,合同到期日退还。
2019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转账支付20万元,附言为押金。
2021年7月29日,被告***出具《***》,载明:被告***系被告校外托管协会负责人,于2019年9月份收取原告合作押金20万元,合作到期日为2021年8月31日,考虑到双方一直没有实质业务开展,被告***承诺,合作押金20万元将于2021年9月1日前退还给原告,如未实现,该款项将由***本人及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原告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显示其委托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为此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原告提交付款凭证,显示因申请财产保全,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7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校外托管协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依经审查认定的证据和原告陈述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校外托管协会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支付合同押金,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届满后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应向原告返还押金,现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已于2021年8月31日届满,原告诉请被告校外托管协会向其返还押金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校外托管协会依约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退还押金,其未在上述期限内退还,应当支付资金占用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亦予支持。
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1年9月1日前将押金退还给原告,否则由被告***与校外托管协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上述约定可视为被告***自愿加入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在其承诺范围内和被告校外托管协会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但因无合同依据,也非诉讼中的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自行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协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三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押金人民币20万元并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对被告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协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三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25.38元,保全费1570.25元,合计3795.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深圳三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80.7元,被告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协会、***负担361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