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903号
原告: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1218。
法定代表人:赵永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飞,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A4845
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董事长。
原告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