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566号
原告:北京腾跃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运河北岸临158号九***(北京)建材市场内61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48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化工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北京腾跃顺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腾跃顺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腾跃顺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