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907号
申请人: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48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99号大雨饭店20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52234.75元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市利锦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52234.75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中昊市政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