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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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03民初617号
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九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浙江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创客小镇文会路19号B幢2楼编号23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诉请判令:l、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658.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线电缆产品,双方分别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22日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价款分别为167700.2元、399658.4元,并约定:被告应于每一批货到现场签收之日起60天内付清货款;被告不得逾期支付货款,如逾期按未付款总额向原告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20年10月10日,经双方结算形成《电缆电线发货欠款核对清单》一份,确认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欠原告电缆电线款375658.8元,并由被告**签字确认。202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鉴于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2020年10月期间陆续向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采购电缆电线货物,目前尚欠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拾捌元捌角整(¥375658.80〈不含税〉),本人自愿为该笔欠款提供连带偿还保证责任。之后,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偿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已经结算并形成相应凭证,应以相应凭证载明金额为准,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565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担保书》,自愿为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未对保证担保的范围作出明确约定,故被告**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泽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7565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56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5元,由被告浙江绿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