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164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九层D1012。
被执行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盈路7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9.79915万元。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瀚文
审 判 员 杨 哲
审 判 员 毛金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