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

瓦房店市永农炉排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8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永农炉排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1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书记员 尹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