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恢12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09)香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20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黑AY05**号北京现代牌。本院已裁定查封上述车辆档案,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324145.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324145.4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景志新
审判员魏翔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