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兴顺水利工程队、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02执保18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兴顺水利工程队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0)鲁0902财保97号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兴顺水利工程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