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107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姜晓阳,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段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