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2907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66854X。
法定代表人:姜晓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胶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州基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退费26532.41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胶州基础公司在国企改制中,与职工原告***签订协议,协议中规定凡是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由公司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为办理保险,被告代收养老保险,当时情况比较急,对个人承担部分不明确,单位要求多退少补,前后两次原告付给被告费用共计52575.04元,但经过原告多次要求退回多交的保险费,单位一直不给回复,原告无奈到社保局查看后,按照规定个人负担部分为26042.63元,对于被告多收的保险费用26532.41元,原告多次申请退回,均未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胶州基础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已在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该委依法驳回,仲裁裁决正确的。原告起诉,亦无法律依据,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原告在2017年11月已从被告处退休,已领取退休金4年多。2019年,胶州市市政府照顾原来在企事业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让他们个人自愿补缴养老保险金后,待退休后或者已经退休的,在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对于原告来说,已退休2年多,是否补缴养老保险金,是其个人自愿行为,不补缴,可继续享受普通工人退休待遇;补缴,可从补缴之日的次月起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原告的退休金大幅度增加。在其与被告的内部退养协议书中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限:本协议书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到乙方(原告)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后自动失效”。原告在2017年11月已正式退休,该协议已在原告2017年11月正式退休时就自动失效,不产生法律效力了。所以,原告退休后补缴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是个人自愿行为,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7年11月份办理退休,2017年12月份开始领取退休工资。原告补缴的系2014年至2017年缴纳养老保险金差额,因该期间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又因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等涉及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