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

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16352号
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667248,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菌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汉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劳仲案[2019]997号裁决书,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亦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晋劳仲案[2019]997号裁决书,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了张汉阳的起诉,该案的案号为(2019)闽0582民初16207号。
本院认为,***与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且先后向本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闽0582民初16207号案件中审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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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