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

某某与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盘兴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3民初1953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菌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6672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盘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30370K。
法定代表人:黄忠义。
第三人: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盘兴物流园区会信用代码91511900599959428P。
法定代表人:黄忠义。
原告***与被告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福建盘兴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巴中盘兴中国西部物流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